根据《
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1、
当事人的自然基本情况。
仲裁申请书应当分别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自然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有
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律师姓名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即可。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向
仲裁委员会并通过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根据的事实、理由是原告和被告之间的
法律关系和所发生的
纠纷,以及
申请仲裁的根据。
3、
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举出证据,如果不是自己持有的,应写明情况,请仲裁委员会调取;如果有证人,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了解的事实,以便于仲裁庭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