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人身损害赔偿执行程序里,当遇到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应先明确各项债权性质,确认生命健康权相关债权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
(二)执行法院要严格按照优先原则分配财产,先保障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再保障与生命健康权直接相关的债权,最后处理普通债权。
(三)债权人要及时关注执行进度,向法院提供准确债权信息,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明确了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地位,也侧面说明了除法定优先受偿权外,其他债权受偿顺序应遵循相关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