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2、民法典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
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3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3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一)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三)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四)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