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就已办理
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
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
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
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法律依据】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有权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
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