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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限有哪些起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括: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仅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而并未丧失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未丧失实体权利就是说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受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以不知时效届满对方丧失胜诉权为由,要求返还。未丧失诉权就是说权利人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只是在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事由的情况下,很难胜诉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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