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需重视法院传票,若收到传票,应尽量按时出庭表达自身意见和观点,避免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法院进行缺席判决而损害自身权益。
(二)原告若确实无法按时出庭,需提前与法院沟通,说明有正当理由,以避免被按撤诉处理。若被告反诉,原告应积极应对。
(三)想要离婚的一方,要注重收集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证据,为法院判决离婚提供有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