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非法支付机构,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审查力度,要求支付平台严格审核商户资质,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机制,一旦发现异常交易及时冻结账户并报告。
(二)针对违规的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技术开发和维护行业的监管,要求企业对客户的业务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不得为可疑对象提供服务。
(三)对于个别地下钱庄,金融监管和公安部门应联合打击,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测,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和阻断非法资金转移。
(四)对于不良数据公司,要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