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指认,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有法院进行指认。
指定程序:
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2.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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