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监狱。《
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
刑罚执行机关。
第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
社区矫正机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规定对被判处
管制、宣告
缓刑、
假释或者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三,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各级人
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
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二百六十一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