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嫌盗窃罪者,应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积极退还盗窃所得两万元,向被害人真诚悔悟并争取谅解,这些行为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二)对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者,要及时停止相关行为,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和所知情况。主动上缴掩饰的两万元犯罪所得。
(三)若同一人既实施盗窃又掩饰该盗窃所得,在司法程序中要认识到按盗窃罪一罪处理的规定,积极悔罪,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若不同人分别实施,各自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积极应对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