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以下情形持有百分之十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
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