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在执行到期债权时,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

在执行到期债权时,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

1、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和执行规定第46、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三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提出该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2、如果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提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经清偿的,应当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3、如果第三人以法院执行行为不当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无关的其他事由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最新修订:2024-03-0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