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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能告配偶吗

徐** 重庆-忠县 夫妻债务咨询 2025.12.30 15:43:08 488人阅读

买卖合同欠款能告配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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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买卖合同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判断标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三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若买卖合同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通常不能告配偶。具体情形为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12-30 19:5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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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买卖合同欠款能否起诉配偶,核心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认可,即可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例如共同经营的店铺采购货物产生的欠款。

若欠款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开支,通常不能起诉配偶。但债权人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则仍可主张配偶承担责任。

2025-12-30 18:4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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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合同欠款能否起诉配偶,取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三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若买卖合同欠款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债权人可以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比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采购货物产生的欠款就属于此类。若欠款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通常不能起诉配偶,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仍可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您对具体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判断和指导。

2025-12-30 18:04: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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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欠款能否起诉配偶,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才能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1.若该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三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比如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采购货物产生的欠款,就属于共同生产经营范畴的共同债务。

2.若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不能起诉配偶。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欠款,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仍可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2025-12-30 17:4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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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判断买卖合同欠款能否起诉配偶,核心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2)若买卖合同欠款是因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采购货物、原材料等产生,或欠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如购买家庭所需的大宗商品,这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将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3)若欠款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比如个人单独签订买卖合同购买非家庭所需的大额商品且未用于共同经营,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不能直接起诉配偶。

(4)若债权人主张上述第三点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其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提醒:
债权人若想将配偶列为买卖合同欠款的共同被告,需提前收集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不同案情的证据要求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30 17:10:4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这个问题其实是很多人在卖房的时候会面对的。其实这个问题在新婚姻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关键在于这所房子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卖房的时候是夫妻双方都要签字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在新婚姻法中具体的相关规定吧。看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了。如果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妻子签字。如果是婚后财产就需要妻子签字了。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对于这个问题,现在通过上述的解答,大家应该有个明确的认识了。房产作为一种财产形式,是很多夫妻都会产生矛盾的地方。但是只要大家能够明确房产具体在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按照婚姻法中对于房产归属的定义来执行,就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夫妻双方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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