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
当事人的一项民事程序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出具终结确认程序通知书。撤回申请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在限期内补充陈述、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表明当事人没有申请司法确认的意愿,人民法院可以按撤回申请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作出裁定前,一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另行提
起诉讼的,必须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或者撤回起诉,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当事人坚持起诉的,人民法院将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