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通常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是否与顾客建立交易关系,包括选择不向特定顾客售卖商品。
1.若个体户从事公共服务类经营或销售具有垄断性质的商品,需承担强制缔约义务,不得随意拒绝顾客的合理交易请求。例如加油站作为提供基础能源服务的主体,不能拒绝为符合正常使用条件的车辆加油。
2.若个体户事先通过广告、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明确销售承诺,或已与顾客达成交易预约,此时随意拒绝售卖可能构成违约,顾客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交易或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个体户在行使自主经营权时,应清晰界定自身经营性质,避免在需承担强制缔约义务的场景下拒绝交易。对于已作出的销售承诺或达成的预约,需严格履行;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履约,应及时与顾客沟通协商,降低纠纷发生概率。
法律分析:
(1)个体户通常享有自主经营权,该权利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按照自身意愿决定是否与他人建立交易关系,因此个体户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向顾客售卖商品,无需额外理由拒绝普通商品的交易请求。
(2)若个体户经营的商品涉及公共服务或具有垄断性质,需承担强制缔约义务,不得随意拒绝顾客的合理购买需求。例如加油站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主体,必须为有合理需求的车辆提供加油服务,不能无故拒绝。
(3)个体户若事先通过广告、口头等方式作出明确的销售承诺,或已与顾客达成购买预约,之后随意拒绝售卖商品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顾客有权要求个体户继续履行交易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提醒:
个体户需明确自身经营是否涉及公共服务或垄断性质领域,避免违反强制缔约义务;若存在事先销售承诺或预约,应按约定履行,防止承担违约责任。
(一)个体户日常经营中享有自主经营权,可自主决定是否与顾客交易,但需注意例外情形。若个体户提供的是公共服务或具有垄断性质的商品,比如社区内唯一的供水点、加油站等,不能随意拒绝顾客的合理需求,否则可能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二)若个体户事先通过广告、海报等形式明确作出销售承诺,或者已与顾客达成预约购买的约定,不得随意拒绝售卖。这种情况下拒绝交易可能构成违约,顾客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交易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个体户一般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可自行决定是否向顾客售卖商品,这是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身意愿设立或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不过存在例外情形,若个体户涉及公共服务或经营具有垄断性质的商品,需承担强制缔约义务,不能拒绝顾客,例如加油站不得拒绝为有合理需求的车辆提供加油服务。
此外,若个体户事先作出明确销售承诺或与顾客达成预约,随意拒绝售卖可能构成违约,顾客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或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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