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行政类专题 > 行政处罚专题 > 能否既行政处罚又追究刑事责任

能否既行政处罚又追究刑事责任

不可以既行政处罚,又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对犯罪分子进行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可以同时追究的,只能追究其中一种。
最新修订:2024-03-0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