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推动执行进程。
(二)当执行中出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等特殊情形导致执行中止时,不必过于着急,待中止情形消失后会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