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授权期限实质上是委托
代理终止的情况,代理终止意味着被委托人已经没有
代理权限,此时所签订的
合同的效力要视情况而定:
(1)一种是
签订合同后被
代理人(委托人)追认了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承认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追认的方式有口头或书面明示承认,或者在
合同成立后开始
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就是有效的;
(2)另一种情况是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即被代理人不承认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合同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被代理人未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此时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那这个时候,善意的
合同相对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善意的合同相对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撤销该合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