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合同被撤销,若发现一方有过错,受损害方应及时收集对方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行为的证据,以便后续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对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受损害方要保留好为订立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凭证,如差旅费发票、咨询费账单等,以此确定直接损失。同时,要尽量收集因对方过错导致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的相关证据,来证明间接损失。
(三)若双方都有过错,双方应先友好协商,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损失。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各自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