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这是因为承诺需在要约确定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超期承诺无法体现对原要约内容即时同意。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时,超期承诺仍可成立合同。
2.若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却因其他原因超期到达,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外,该承诺有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
1.要约人应明确要约期限,并在收到超期承诺时,及时决定是否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
2.受要约人要尽量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发出承诺,若出现超期情况,及时与要约人沟通。
法律分析:
(1)一般情况下,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会被视为新要约。这是由于法律要求承诺需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超期承诺无法即时体现对原要约内容的同意。
(2)存在特殊情况,若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超期承诺有效,那么超期承诺也能成立合同。
(3)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却因其他原因超期到达时,只要要约人未及时通知不接受该承诺,此承诺依然有效。
提醒:受要约人应尽量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发出承诺,避免因超期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不同情况对应法律结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一般会被当作新要约,若想让超期承诺有效,要约人需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常理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超期到达的,只要要约人未及时通知不接受该承诺,承诺就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1.受要约人超承诺期限发承诺,一般算新要约。因为承诺得在要约规定期限内到要约人手里,超期就没法体现对原要约及时同意。但要约人及时说承诺有效的,超期承诺也能成立合同。
2.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承诺,按常理能及时到,却因其他原因超期到达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否则承诺有效。
结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一般为新要约;但若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则承诺成立合同。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超期到达,除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外,承诺有效。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承诺需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期发出承诺,无法即时体现对原要约内容的同意,所以通常被视为新要约。但要约人若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双方仍可成立合同。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常理能及时到达,却因其他因素超期到达时,在要约人未及时表示不接受的情况下,该承诺依然有效。合同订立过程中此类情况复杂,若在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务中遇到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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