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
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
刑罚执行期间,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3、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罪犯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4、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