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凭证是
当事人主张债权的重要
证据。但是债权凭证一词用于法院
执行程序,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综合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
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
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
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出现数量惊人的执行积案、陈案,引起了当事人的广泛不满,为此,各地法院都在探索能够减少积案、提高执结率的方法。
3.即在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例如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债权登记于特定格式的文书上发给当事人以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该
执行案件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终结。一旦当事人发现了执行线索,可以立即凭该债权凭证申请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