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得利人取得无法律依据的不当利益时,受损失方有权请求返还。若得利人无力偿还,需根据其主观善意或恶意等不同情形处理。
2.对于善意且利益已不存在的得利人,无需返还不当利益;而恶意或应知无依据的得利人,即便利益不存在也需返还。
3.若得利人应返还却无力偿还,双方可协商分期偿还或达成和解协议。
4.若经诉讼判决返还后得利人仍无力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其财产状况,若无可供执行财产则裁定中止执行,待其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5.得利人应主动申报财产情况,配合执行程序。恶意得利人除返还不当利益外,还需返还孳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建议与措施:
1.受损失方发现不当得利情况后,应及时收集证据,积极与得利人沟通协商返还事宜。
2.协商不成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及时提起诉讼。
3.得利人应如实说明自身情况,若确实无力偿还应积极与受损失方协商解决方案。
4.进入执行程序后,得利人要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
1.依据民法典,没有合法根据获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2.若得利人无法偿还,需分情况处理。善意得利人且利益已不存在的,不用返还;恶意或应知无合法依据的,即便利益不存在也得返还。
3.若应返还却无力偿还,双方可协商分期还或达成和解协议。
4.经诉讼判决后仍无力履行的,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得利人的财产,若无可执行财产,会裁定中止执行,等其有财产了再恢复。
5.得利人要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
6.恶意得利人要返还孳息,情节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当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无法律依据时,受损失方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2)对于无力偿还的得利人,若为善意且利益已不存在,无需返还;若为恶意或应知无依据,即便利益不存在也需返还。
(3)若应返还却无力偿还,双方可协商分期偿还或达成和解协议。
(4)经诉讼判决后仍无力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其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财产时裁定中止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5)得利人要主动申报财产情况并配合执行,恶意得利人还需返还孳息,情节严重可能担责。
提醒:
受损失方要及时主张权利,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得利人应如实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执行,避免承担更严重责任。如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区分得利人情况处理:得利人善意且利益不存在,无需返还;恶意或应知无依据,即便利益不存在也需返还。
(二)协商解决:双方可就应返还但无力偿还的情况,协商分期偿还或达成和解协议。
(三)诉讼与执行:经诉讼判决返还后仍无力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询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财产则裁定中止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
(四)得利人义务:主动申报财产情况,配合执行程序。恶意得利人返还孳息,情节严重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结论:
得利人取得无法律依据的不当利益,受损失方有权请求返还。无力偿还时按善意、恶意区分处理,可协商或诉讼解决,恶意得利人责任更重。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得利人无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方有权要求返还。当得利人无力偿还,若为善意且利益不存在则无需返还;若为恶意或应知无依据,即便利益不存在也需返还。双方可就应返还但无力偿还的情况协商分期偿还或达成和解协议。若经诉讼判决后仍无力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财产状况,无财产时裁定中止执行,待有财产再恢复执行,得利人需主动申报财产配合执行。恶意得利人不仅要返还孳息,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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