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这一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支付出让金应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目前,在其他法律中主要规定了在两类情况下,权利人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一)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应当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二)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通过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交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