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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哪些便利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哪些便利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3-02 11:32:23 已帮助20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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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哪些便利
1.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具有选举权。残疾人享有选举权,既要有法律保障,还要有物质保障。
2.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
(1)投票点应当尽量选在符合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的场所。
(2)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各级选举组织应当根据当地情况资料,在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3)在选举现场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如提供轮椅、手摇车、拐杖、放大镜、助听器等,方便残疾人行动及视听。
(4)配备工作人员对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扶助。有相关工作人员帮助和引导需要的残疾人进行填写选票、投票等相关选举活动。有条件的,应配备一些懂得手语的工作人员,为聋哑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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