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合同,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金额不超培训费用,也不超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分摊的费用。此时劳动者应留存培训费用相关证据,核算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二)若用人单位未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未约定服务期,或者劳动者依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解除合同,一般不用支付培训费。劳动者可收集能证明用人单位过错或未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