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规定,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应由婴儿的父亲、母亲、
抚养人或者其他
监护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父母
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及居民
身份证)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婴儿出生后,因故一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属于超期入户,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补办登记;
3.因故超期一年以上时,由县(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办登记。建议您及时为新生儿
上户口,以免久拖丢失有关证明材料,给孩子正常上户口带来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