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
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
其
一、须质权有效存在。
其
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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