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主约定,并非法定固定数额。违约金性质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且增加后不超实际损失额。
2.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一般以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参考上限,但非绝对标准。
3.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可主张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非违约金。
解决措施和建议:
1.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
2.发生违约纠纷时,若认为违约金不合理,应及时收集实际损失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3.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注重收集因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以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