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李某(乙方)与王某(甲方)经某公司
居间介绍签订《
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王某将其
商品房一套转让给李某。该合同第三条约定:
⑴李某在在签约后一日内向王某支
付定金20000元整⑵王某在收到李某支付的
定金后15日内向贷款银行申请提前
还贷手续。9月21日双方签订《
补充协议》约定: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754000元整
⑵该房屋交接时间为10月8日,每延迟1日,则需向乙方支付
滞纳金200元
⑶王某于签约之日起积极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及后续相关签约手续。
合同订立后,李某于当天向王某支付了定金20000元。王某积极办理各项手续,但一直没有办理完成提前还贷手续,且未拿到
房产证,致使双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10月8日双方交付房屋后,李某承诺再支付20000元定金,但实际并未支付。10月8日王某向李某交付了房屋,李某更换了房屋门锁,但王某仍未办理提前还贷手续。1王某撬开涉案房屋并重新挂牌出售,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0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