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3
轻伤一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5.1.4
轻伤二级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2以上。
d)颅骨骨折。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1.5轻微伤
a)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b)头皮擦伤面积5.0c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c)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2、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