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
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
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这主要是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的应诉答辩即意味着其承认该法院的
管辖权。此时该法院当然取得了对该案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