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不定期合同要遵循条件和期限规定,解除时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在判断合理期限时,要综合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具体情况。如持续性劳务合同提前几天通知,商业租赁合同提前一两个月通知。
(二)解除合同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如果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并且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