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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具体有哪些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有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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