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管辖,按约定处理,但所选法院需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交付不动产的,合同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合同履行地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时结清的合同,合同履行地为交易行为地。
(三)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合同履行地为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