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
护理费以及住宿费;
5、
死亡赔偿金等。
6、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
生命健康权的,
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
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
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
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
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