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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诈骗罪成立的条件都有什么

李* 辽宁-锦州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1.20 12:00:28 340人阅读

借贷诈骗罪成立的条件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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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在借贷活动中要保持诚信,不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比如不编造虚假的资金引进项目、不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等去骗取贷款。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审核,对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等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贷款被诈骗。
(三)一旦发现有贷款诈骗的迹象,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如停止发放贷款、要求提前还款等,并向相关部门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026-01-20 14:48: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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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此罪。
2.主观:故意犯罪,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
3.客观: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如编造虚假理由、用虚假合同等。
4.客体:双重客体,侵犯金融机构贷款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5.追诉标准:诈骗贷款数额达二万元以上。

2026-01-20 13:1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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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贷款诈骗罪的成立需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主观故意且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客观上用虚构事实等方法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侵犯银行等对贷款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数额二万以上应追诉。
法律解析:
贷款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从主体看,只有自然人能构成此罪,单位不在范围内。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这排除了因客观原因无法还款的情况。客观方面,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等多种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要达到较大标准。该罪侵犯了双重客体,既损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益,也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当诈骗贷款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时,就会被依法追诉。如果遇到涉及贷款诈骗相关的法律问题,为避免法律风险和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6-01-20 13:00: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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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成立需符合多方面条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无法构成此罪。主观上需故意且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客观方面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诈骗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较大,具体行为有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或重复担保以及其他诈骗手段。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金融机构贷款所有权,也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诈骗数额二万元以上应追诉。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金融机构要加强贷款审核,严格审查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
2.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宣传让大众了解贷款诈骗的危害和后果,减少此类犯罪发生。
3.监管部门加大对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2026-01-20 12:2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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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方面,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单位不能构成此罪。这意味着只有符合条件的个人才可能触犯该罪名。
(2)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果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3)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具体有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或重复担保等行为方式。
(4)客体方面,既侵犯了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当诈骗贷款数额达到二万元以上,就会被追诉。

提醒:贷款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提供信息,避免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若面临复杂借贷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6-01-20 12:16:1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碃搐百诽知赌版涩保绩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的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按照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一、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一般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相互信任,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欺诈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双方的“友好”和“信任”蒙上了一层面纱,是行为人为达到骗财的目的,用尽苦心地刻意培养起来的,撕开虚伪的面纱,什么也没有。本案就是如此,被告人刘天学利用网上QQ聊天和电话联系,罔顾其福建家具厂早已停业倒闭的事实,冒用他人的厂家、展厅展示自己的实力和财富,塑造成功人士的形象,邀请被害人去云南参观考察,以此取得对方好感与信任,尔后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这些“恋爱”之类的友好关系,不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建立在欺骗之上,背后目的显而易见。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三、借款的诚信度。一般来讲,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借款时不会欺骗、欺诈出借人,即使有,也是将困难A说成更为严重的困难B,博取出借人的同情,以便获得借款,但毕竟有客观存在的困难。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事先有计谋,以莫须有的困难为借口,有计划地实施欺诈行为,以达到骗取钱财目的。被告人刘天学就是如此,采取了严重的欺诈行为,但他手段很高明,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自愿”地出借、投资。四、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条件还款;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非法占有目的”是一个主观因素,认定起来有难度,不能单凭行为人的口供,而要看行为人有否还款的真实意愿,这就需要结合一些客观因素来认定。1、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为人正派,是个干事业的人,诈骗犯罪的可能性就少。如果行为人游手好闲,有行骗恶习,就有非法占有借款之嫌。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3、看行为人是否否认借贷关系。一般来讲,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目的。但是,也不尽然,骗子的高明之处就在于此,利用了善良人的这个弱点,既可骗得钱财,又可逃避打击。因此,即使出具了借条,承认借贷关系,还要从深层次考察其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愿,出于应付出借人,或者是博取出借人的进一步信任,为下一次甚至更多次的诈骗作铺垫,或者是掩饰犯罪、逃避打击,等等不法之意,就不能以此否定其非法占有之目的。刘天学诈骗案就深刻地印证了这一点。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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