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仔细审查评估报告,查看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是否合法,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若存在问题,可申请重新评估。
(二)自行收集周边类似房屋近期成交价格等证据,用以证明评估价格不合理。
(三)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阐述评估不合理的理由并附上证据。
(四)若征收部门收到申请,会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原评估机构或另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复核评估。
(五)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以专家委员会的最终鉴定意见保障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