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实际施工人应准确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确保诉讼主体完整,避免遗漏责任主体。
(二)管辖方面:严格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防止因管辖问题导致诉讼程序受阻。
(三)证据方面:要全面收集劳务分包合同、施工记录、工程量确认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材料,这些证据需能充分证明实际施工事实、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合同关系,以及工程已完成且质量合格。
(四)诉讼请求方面:明确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合理主张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