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
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收养公证书或
抚养公证书和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对其中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依据《
民法典》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集体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