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如果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应当重新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到下一个阶段的司法机关后,如果后一个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重新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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