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要求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使执行程序终结。
(二)若申请执行人受欺诈、胁迫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审查后恢复执行,且已履行部分会扣除,直至执行完毕终结程序。
(三)和解协议履行期限长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期限届满再决定是否恢复或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在执行和解相关情况中,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视作一种执行终结的合理情形,与该法条体现的执行终结精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