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定金可作为债权担保,合同自交付时成立,数额有上限,违约方按规定承担定金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当事人能约定定金作债权担保,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为成立要件。定金数额虽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无定金效力。实际交付数额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约定数额。交付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在商业交易中,若一方交付定金后无故毁约,就可能损失定金;若收受方违约,就要付出双倍代价。如果大家在合同涉及定金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定金是债权担保方式,其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超主合同标的额20%,超部分无定金效力,实际交付与约定数额不同视为变更约定。交付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为更好运用定金制度,建议如下:
1.明确约定定金数额,确保不超主合同标的额20%,避免部分无效。
2.交付定金时做好证据留存,如转账记录等,证明交付事实和金额。
3.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约定,避免因自身违约造成定金损失。
法律分析:
(1)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当事人可约定一方给付定金。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定金为成立要件,如双方约定交付定金但未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不成立。
(2)定金数额有上限,不得超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无定金效力。比如主合同标的额为100万,约定定金30万,那只有20万产生定金效力。
(3)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与约定不同,视为变更约定数额。若约定5万定金,实际交付3万,定金数额变更为3万。
(4)交付定金方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提醒:签订定金合同时,要明确主合同标的额并合理约定定金数额,交付定金时注意保留凭证,遇纠纷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明确约定定金数额且确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避免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二)交付定金时,要保留好交付凭证,以证明定金合同已实际成立。
(三)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都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债务,避免因违约导致定金损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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