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义务:
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保管有关单证和资料;
二、买受人义务:
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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