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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

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

侵犯名誉权的需举证内容: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

2、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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