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4)依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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