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债务、费用及认股股款等承担连带责任;因过失损害公司利益需对公司赔偿;执行事务致他人损害,依公司是否成立,由公司或全体发起人担责,有过错发起人最终担责。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设立失败不能成立,发起人要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要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算利息。若发起人因自身过失损害公司利益,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公司权益。而在执行设立事务致他人损害时,公司成立由公司担责,未成立则全体发起人连带担责,之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如果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