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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教唆交通肇事者逃逸的行为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02-25 08:08:09 已帮助48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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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的教唆逃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 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可见在本案中,阿静的丈夫身为肇事车辆乘车人,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仍 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 事人过失将被害人撞伤是第一个阶段,阿静的丈夫教唆肇事人逃逸是第二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阿静的丈夫并未教唆肇事人违章开车,在第二阶段阿静的丈夫是 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对被害人弃之不管的态度,与间接故意杀人有相似之处。但是,我国刑法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 的若干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却明确地将这种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上述《解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故应认定阿静的丈夫为交通 肇事罪的共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后逃逸致受害人死亡的,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尽量将损失和危险降到最低,同时要及时报案,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在给被害人赢得生还空间的同时,也为自己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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