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证人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可向法院申请,经许可后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二)证人应尽量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其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其书面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