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老师法》第三十七条限定:“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组织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解职:
(一)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老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据此,法律限定老师是不能体罚学生的,如果违法,能够由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解职,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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